规范性文件

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2/03/24 16:16:58浏览:

(湘安职院教〔201759号,201781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和人人成才,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择学习内容为核心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三年制全日制各专业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籍

   第四条 学院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三年制全日制高职专业最长修业年限为六年。

   (一)凡能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提前修完全部规定课程,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允许申请提前毕业。

   (二)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进入顶岗实习的一年前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提交最后一年的选课学习计划,经所在系部审查通过后报教务处批准,列入提前毕业计划。

   (三)提前毕业的学生依据国家有关学籍管理制度的规定,缴清学制期内学费及其它应缴费用,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四)学生在取得学籍并获得第一学期规定的学分后,经批准可允许中途休学并保留学籍。学生休学应提前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五条 大力推行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特征的人才培养模式。在校期间学生离校参加工学结合教学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能实施。工学结合教学项目原则上安排在毕业学期进行。确属教学需要,在成建制组班的前提下,经批准可提前至毕业学年第一学期安排。

   第六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后不再执行留级、降级制度,学籍信息按教育部规定标注。

   第七条 转学、转专业遵照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转学后可根据学分互认办法承认已修学分。转专业前已修但未列入所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学分,记入任选课学分。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必修课程学分约占课程总学分的85%。

   (二)选修课: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选修课约占课程总学分的15%。

限选课指学生在各专业教学计划列出的选修课范围内,按专业人才培养规格要求选修一定学分,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限选课学分约占课程总学分的10%。

任选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或为培养学生兴趣特长和挖掘学生各方面潜能而要求选修的课程。任选课学分约占课程总学分的5%。

第九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和成效的单位。学分计算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理论课程及理论实践一体化课程每16~18学时计1学分。计算方法如下:用教学总学时数除以18,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对于小数部分,学分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学分。如果为0. 8~1,计为1学分,如果为0.3~0.7,计为0.5学分,如果为0.1~0.2,计为0

   (二)独立开设的实践课按每周折合1个学分计算。

   第十条 建立学生自主选课制。鼓励学生根据自身的志趣和特长,在导师的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修读课程和任课教师,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逐步打破行政班级界限,推行学生自主选择课程和授课教师的制度。通过课程展示等方法,使学生了解课程和授课教师,进而选择修读课程以获得学分。

逐步建立根据选课学生数量确定课时津贴的竞争机制,引导教师自觉提高教学质量。

为给学生自主选课程,自主选教师,自主选时间,自主选教室提供条件,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实行全天不间断排课,并充分利用双休日的时间安排辅修和选修等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通过学分置换或学分互认方式获取该门课程相应的学分。

   (一)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者,其所获合格证书的课程与学校所开设课程内涵相同,且能提供相关的材料原件,经审查合格者可进行学分置换;

   (二)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相同层次学历者,其所选学的课程与原学过的课程相同者,可进行学分互认。

   第十二条 为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对学生参加技能考证、技能竞赛、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撰写学术论文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的,按照《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学分奖励办法》的规定酌情奖励学分。奖励学分可替代任选课学分。

   第十三条 三年制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规定应获得的总学分为140~155学分,五年制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规定应获得的总学分为200~220学分。

第四章 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必须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必修课程,同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修课程。

   (一)在校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之和不得低于20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不应超过40学分,以便学生有合适的学习量。

   (二)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选课方面的有关规定和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了解学期开课情况,在教师指导下进行选课。有严格先行后继关系的课程,必须在取得先行课学分后,方可修读后继课程。

   (三)选课手续一般安排在前一学期的第十六、十七周办理。学生确定所选课程后,必须到课程所在系部进行选课登记,其中任选课在教务处登记,教务处在放假前公布选修结果。

   (四)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一律不予记载该课程成绩与学分。

   第十五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分学期按计划开课,原则上学生应在开课学期修读;任选课全院相对集中开设,对选修学生少于30人的选修课将不予开课。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核和教务处审批,学生可在专业大类范围内跨专业选修限选课程。

   第十六条 对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认为确已掌握,同时,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4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免修,通过免修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免修手续并获得该课程学分。

   (一)凡要求课程免修的学生,应于前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和教务处审批,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免修。

   (二)免修考核的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

   (三)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和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教学不得免修。

   (四)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五)学生每学期免修课程一般不超过6学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逐步加强过程考核,推行以项目任务或作品为载体的考核方式。逐步推行教考分离,条件成熟时推广无纸化考核。

   第十八条 为全面、合理地鉴别学生的学习质量,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建立有效的竞争和激励机制,采取学分绩点制来区分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

   (一)绩点折算方法如表1。

1 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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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平均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和学生评奖、评优的依据之一。其计算方法为:

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相应课程的绩点/∑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平均学分绩点取小数点后三位数,每学期累积计算一次。任选课程只记成绩和学分,不列入平均绩点计算。

   第十九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中。正常考核课程、缓考课程和重修课程直接记载考核成绩,学分置换或学分互认的课程考核成绩按照原始来源成绩记载。无故缺考、考试舞弊、取消考试资格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记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无论成绩高低,课程绩点记为1。

 

第六章 课程重修

   第二十条 凡全日制在校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所修课程,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并参加重修考试。

   (一)学生缺课课时超过该课程学期计划课时的1/3以上的课程。

   (二)学生所修必修课及本专业规定的限选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

   (三)学生因考试舞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而记零分的课程。

   (四)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或考试拒绝交卷者。

   第二十一条 重修课程门数一般以学期为时间区段进行计算。

   (一)一个学期完成修读并考核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的,每个学期进行考核时,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计算,其学分按该学期课时占课程总课时的比例计算。

   (三)人才培养方案中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二条 课程重修原则上采取随“自学+低年级相应课程跟班学习”并参加考核的形式进行。下一年级未开设该课程的,采取“自学+教师辅导”并参加考核的形式进行。重修学生达30人(含30人)以上的课程,由课程所在系部组建重修学习班,采用课程集中面授方式,利用双休日或晚上开课。面授课时一般按该课程计划学时的25%学时安排。实践性环节的重修形式采取集中(个别)辅导进行,其辅导课时一般为该环节计划周数(课时)的20%。辅导时间安排在双休日或晚上进行。重修学生30人以下的课程采取学生自学并参加重修考试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重修课程考核程序和方法与正常课程一致。

   第二十四条 学生重修课程应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未修满应修学分的,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因各种原因休、停学的学生,复学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不得以重修形式复学。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全面考核合格,并缴清学费及其它应缴费用,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学院允许按有关规定提前半年或一年毕业,并鼓励其选修第二专业和其它课程,或由本人申请经系部与教务处批准后可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就业。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学制年限内不能获得规定学分但未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学校准予结业并办理离校手续,颁发结业证书;学生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通过再回校继续学习或参加社会自学考试、技能等级考核,成绩合格者,学校承认相应课程学分,累计获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标准,换发毕业证书。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二十八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可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7年入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新生开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口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