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教育教学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04/02 11:36:03浏览:

(湘安职院教〔2017101号,201712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教育教学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与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提高项目建设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立项建设的教育教学项目。主要包括学历教育方面的专业建设与改革项目、课程建设与改革项目、教师队伍建设项目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

   (一)专业建设与改革项目:专业群、实习实训基地等综合改革试点建设项目、示范性特色专业建设项目、骨干专业建设项目等。

   (二)课程建设与改革项目: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含网络课程建设)、优质核心课程、教学资源库等建设项目。

   (三)教师队伍建设项目:教学团队建设,教学名师、专业(群)带头人培育等项目。

   (四)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第三条 各级教育教学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依托二级学院或其它二级机构组织申报和实施,学校整体建设项目由教务处牵头组织;二级学院或其它二级机构是项目建设者,负有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申报和建设的技术负责人,负责对项目进行整体规划并承担相关建设任务。

   第四条 项目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责权统一、过程监控”的原则实施科学管理。学校根据相关政策制度,科学规划总体建设方向,将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进行逐级分解,明确具体建设责任单位并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各项目负责人必须对负责项目的规划、实施、检查、验收的过程和项目目标的实现负责,并按规定对项目组成员的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进行评价。学校加强过程监控,确保各项目严格按进度进行,保证项目执行合法、规范,保证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的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项目建设工作。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内容、资金筹措、经费分配及人员调配等重大事项进行审定和决策。

   (二)组织领导项目的实施、协调、监督、评估和验收。

   (三)研究制订保证项目顺利完成的各项政策及措施。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设教务处),负责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项目建设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决定。

   (二)负责组织建设方案和项目任务书的修订,编制子项目任务书。

   (三)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进行指导、考核和监控。

   (四)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统计和建设档案管理。

   (五)负责搜集有关项目建设的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六)负责项目建设的阶段总结、汇报等材料的起草工作。

   (七)负责组织上级机关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审计和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建立项目建设部门组织负责制,项目建设部门负有组织本部门人员参与、协助项目建设和为相关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对承建项目的完成质量负有领导责任。项目建设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决定。

   (二)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负责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工作,并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提交年度绩效报告。

   (四)负责协调解决或向领导小组反映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根据项目责任制的要求,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部门应成立专门的项目建设小组和项目建设工作组等组织机构,并将建设任务分解为若干子项目,用指定或招标的方式确定子项目负责人,由子项目负责人自主组建子项目组。项目建设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并报送建设方案、任务书和实施计划。

   (二)依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制定项目分阶段进度安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三)检查和监督各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

   (四)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制定项目分阶段预算方案,认真做好自我监控。

   (五)按照规定向上级部门报送项目建设阶段性成果,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评估、审计、检查和考核。

   (六)项目预期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九条 建立项目负责人业务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有统筹安排和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及建设质量的责任。项目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带领项目小组成员根据项目建设任务书中的预期目标和验收要点,完成各项建设任务,保证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

   (二)研究解决、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档案及时整理归档。

   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得调离工作岗位或长期出国。因个人原因变更项目责任人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报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非因个人原因变更责任人的,由项目所在的二级学院或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项目负责人因个人原因导致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或建设质量低劣者,应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实施与督查

   第十条 所有项目立项前必须进行充分调研,并组织校内、外专家对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填报项目建设规划书,经学校批准立项后下达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 建设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建设规划书的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并保证建设进度和实现预期的效益目标。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和新情况,应及时向负责人和建设部门汇报,以便尽快研究和解决问题,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建设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进度和目标要求。确有必要做局部调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和建设部门共同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调整。对于擅自变更建设工作计划、任务书及建设方案者,要追究建设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校对建设项目实行“一次核定、年度微调、定期检查评估”的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学校对各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建设进度和子项目设置通过项目任务责任书的形式一次性明确,每年年底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对进度和子项目建设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每学期对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绩效评估,项目建设监控小组在审阅项目建设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学期报表和建设报告的基础上,对建设进度情况、项目经费的落实、使用情况、质量和效益等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取得经验迅速推广。学期绩效评估作为建设部门和有关人员业务考核的基本依据。

   第十三条 建立建设项目年度评估制。在对各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年度检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各建设项目进行整体运行状况、运行效能进行年度评估与考核,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建立并实施项目建设信息采集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在建项目的动态跟踪,实现信息共享,促进项目建设的质量提升。

建立项目建设月报制,各级项目建设负责人和建设部门应在每月5日以前向项目建设办公室报送上月的项目建设月度报表。

建立项目建设简报制度,定期将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进度情况、经费支出情况、子项目管理情况等信息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将建设工作中的典型经验予以及时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建设例会制度。定期举行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项目建设专题会议,及时协调和处理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负责人汇报制度。每季度组织一次项目建设汇报会,由项目负责人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其负责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信息沟通和交流,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据此了解各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同时对各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加强制度建设,引入先进的项目管理模式,保证项目的良性运行。加强建设项目的理论研究,及时进行成果总结,实现建设成果和教育资源的共享。

   第十八条 组织开展项目建设专项研究。根据项目总体任务情况,可以委托相关项目团队开展专项研究。委托项目研究经费提取额度:原则上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总投入的2%提取,1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按照总投入的2.5%提取,100万元以下项目按照总投入的3%提取。项目建设专项研究选题由教务处提出,由项目团队成员申报,项目建设专项研究课题通过校级科研立项方式下达并按照科研课题管理。

   第四章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教育教学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一般由财政专项资金、行业企业投入资金、学校自筹资金三部分组成。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资金按照“规范管理、集中使用,突出重点”的原则管理。

   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学校财务处授权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财务处设立学校教育教学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按项目单位、按项目单独明细核算,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项目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按计划分配使用经费,加强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各项目建设部门使用专项资金时,必须提前申请,经项目建设办公室审核和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方可使用资金。所有项目建设支出报销必须履行项目建设办公室审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费用和师资队伍建设费用、课程开发费用、专项研究费用等软件建设费用等。其中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费用具体包括:实习实训设备采购费、实习实训设备安装调试费、实习实训场地设施改造费、耗材费、运输费等;师资队伍建设费用、课程开发费用、专项研究费用等软件建设费用具体包括: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邮寄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劳务费允许开支的范围、差旅费的开支标准、专家咨询费的标准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资金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经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三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审计制度,项目建设部门应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各项目建设进行全面考核,负责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进行公正、客观的考核。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包括项目进度、项目团队管理和项目效益。将考核内容进行量化,实行等级制考核。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终结考核,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以文件形式提前通知被考核单位和个人。被考核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在一周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同时准备好考核所需要的材料,以备考核工作小组考核。考核结束后,将考核情况向被考核部门进行反馈,并在全院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优秀的项目小组和项目建设过程中涌现的优秀事迹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不能如期完成工作目标的个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免职。对由于实施不力造成一定后果的项目,及时调整项目负责人。项目建设部门应将项目团队成员在项目方案设计、课程开发、题库建设、技术报告撰写等技术性工作和智力性成果纳入年度绩效工资分配和评先评优指标体系。

   第二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中途放弃项目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项目督查人员和其它有关人员在审批、管理、评估、检查、考核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项目建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总体原则,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下达部门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从其规定;安全培训教育教学重点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安全培训学院牵头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中第四章由财务处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