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教育教学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4/02 11:57:03浏览:

(湘安职院教〔20186号,2018117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广大师生不断进取,开拓创新,促进学校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同时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竞赛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我校在岗教师、在籍学生以“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名义获得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竞赛成果。主要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举办的信息化教学技能竞赛、微课设计与制作竞赛、课件设计与制作大赛、教学技能竞赛、说课或说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体育竞赛、艺术类竞赛,以及其他单项技能竞赛等。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教育教学竞赛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和二级学院等负责人组成,负责项目整体协调。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教育教学竞赛项目审批、经费划拨、项目管理及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招生就业处负责双创类教育教学竞赛项目审批、经费划拨、项目管理及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教育教学竞赛工作,鼓励和支持师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竞赛。特别是要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指导队伍,负责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加强训练及指导,争取技能竞赛取得好成绩。

   第六条 参加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以立项的方式进行,参赛单位或教师应根据竞赛通知,填写《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教师)教育教学竞赛项目申请表》,按规定编制好各项预算。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立项。

   第七条 经审批立项的教育教学竞赛项目,由教务处和所在二级学院统筹进行协调和管理,以二级学院为主。参赛单位应根据竞赛要求认真组织完成选拔、培训和参赛,竞赛活动结束后,及时整理竞赛材料,上报参赛总结,交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竞赛项目级别认定

   第八条 根据竞赛文件通知、竞赛组织机构的性质和参赛区域范围,各类竞赛项目分为以下几个级别或类型:

   (一)国家级

A类:由教育部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组织,以及由包括教育部或体育总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在内的多部委共同组织,并冠有“全国”字样、纳入全国性竞赛项目统一管理的全国性大赛决赛阶段的竞赛。

B类:其它国家部委(非教育部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组织的全国性大赛决赛阶段的竞赛。

   (二)省(部)级

A类:由省教育厅或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组织,以及由包括省教育厅或省体育局、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在内的多厅局共同组织,并冠有“全省”字样、纳入全省性竞赛项目统一管理的全省性大赛决赛阶段的竞赛;

B类:由省教育厅或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以外的其他厅局组织的全省性大赛决赛阶段的竞赛;国家一级学(协)会等联合承办的全国性竞赛。

   (三)校级

   1.以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名义举办的各类竞赛。

   2.国家一级学(协)会等联合承办的全国性竞赛省级赛区选拔赛。

   3.省级一级学(协)会等联合承办的全省性竞赛。

   4.其它非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项目。

第四章 获奖项目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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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竞赛期间差旅补贴

   1.教师参赛或带队参赛,按照学院相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竞赛赛点在长沙市区的,原则上指导教师和竞赛选手不安排住宿;有特殊情况需要安排住宿的,应履行相应报批手续。经批准在赛点住宿的,可按照学院相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但不另行核报市内交通补贴。

   2.学生竞赛期间的相关费用按照《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关于<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湘安职院教〔2017〕103号)执行。

 第五章 奖励认定与实施

   第十六条 奖励的认定

   1.时间范围

   奖励认定范围为上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教育教学竞赛成果,且该竞赛成果为申请部门或个人在学校工作期间获得;超过认定时间范围不予认定。

   2.认定依据

   竞赛成果的等级以奖励证书或奖励文件的落款和盖章为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奖励的实施程序

奖励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8-15日。主要程序:

   1.申报

   (1)牵头部门负责人或个人填写《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教学竞赛奖励认定申报审批表》(附件2)、奖励申报认定汇总表(附件3),同时须提交竞赛通知、竞赛结果通知、获奖证书、学生(教师)竞赛项目申报书原件(附件1)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校内校级竞赛项目由牵头部门统一申报,提供评选结果通知、表彰文件等材料。

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统一组织申报多人次获得奖励的,应由部门按上述要求统一提交奖励申报材料。

   2.审核

   (1)教育教学项目的奖励申报材料由归口部门负责审核(除职业规划大赛、创新创业大赛归口招生就业处负责审核外,其他教育教学项目归口教务处负责);审核材料包括附件1-3及佐证材料(附件1为原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后将附件1(原件)、附件2、附件3及佐证材料统一报归口部门,经分管副院长审定批准。

   (3)归口部门将审定后的附件3分发给有关集体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奖励分配方案(附件4),2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归口部门。

   3.公示

公示学校奖励方案(附件3)及奖励分配方案(附件4),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部门或个人对奖励方案或奖励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向归口部门反馈。

   4.核发

   公示无异议后核发奖金(税前)。

   第十八条 其他说明

   1.本办法中奖励标准均含主办单位发放的奖金。

   2.所有奖励经费按贡献率大小进行分配,分配方案应逐级审批。

   3.参加省级以上教学竞赛的学生,如未获得名次,其相应课程的成绩至少给予合格等级;获得省赛三等奖以上的,相应课程给予优秀等级;获省赛三等奖以上的学生,在奖学金或助学金评定时应重点倾斜。

   4.所有赛项的指导工作量,由所在二级学院根据自身实际予以相应的课时补贴。所有教学竞赛所需耗材,根据预算从二级学院的实践教学经费中列支。

   5.对在省级以上竞赛中获奖的学生,授予“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技能竞赛能手”荣誉称号;对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指导教师,授予“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技能竞赛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称号,对在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竞赛中获奖的教师授予“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教学竞赛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6.同一赛项,指导老师或学生来自不同部门,其申报由第一指导老师负责。

   7.以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名义举办的校级竞赛奖金发放以申报方案为准。

   8.同一赛项参加不同级别的竞赛,根据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比赛团体成绩如以个人成绩汇总而得,则不予重复计算奖励,取团体或单项奖励之和中较高者。

   9.所获奖励不能根据本办法认定的,如国际性竞赛,由专门会议讨论决定。

   10.对于不如实填报申报内容、存在骗取行为的,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取消或追回奖励,纪检监察审计室介入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