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校内实验实训室共享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2/04/02 12:28:43浏览:

(湘安职院教〔201899号,20181122日印发)


   为充分利用实验、实训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打破壁垒、实现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中心)各级各类教学实验室、实训室、实训基地、计算机房、工作室及理实一体化教室等(以下统称实验实训室),无论其建设资金和设备购置经费来源如何,均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条 教务处是学校除中南基地外实验实训室资源共享工作的责任部门,安全培训学院(中南基地办)是中南基地实验实训室共享工作的责任部门。教务处和安全培训学院(中南基地办)共同负责统筹和协调实验实训室资源共享平台的构建与管理。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管理的实验实训室在满足本学院教学的同时,必须无条件地承担其他学院、部门的实验实训教学任务、科研和创新研究。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管理的实验实训室在接受其他二级学院学生实验实训时,要一视同仁,严格要求,规范管理,并保证有完好的实验设备和良好的实验教学环境,同时协助任课教师完成实验实训教学任务。

   第五条 跨学院使用实验实训室时,资源所在二级学院不得收取使用单位服务费用,所产生的耗材费用由学校专项经费列支,其他费用则由使用单位负责解决。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不能满足开设实验实训课的要求时,由教务处、安全培训学院(中南基地办)及相关二级学院根据实验实训室的实际情况协商解决,不得无故停开或缓开实验实训课。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应首先满足学院(中心)正常教学和培训任务需求,然后才能考虑其他面向社会服务的需求。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评审将以能否实现共享作为主要指标,把落实共享工作及预期成效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对具备条件却拒绝实验实训室资源共享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对本单位闲置又未能实现共享的实验实训室,学校将重新配置。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管理的实验实训室资源共享使用程序:

   (一)每学期第一周内,各二级学院将实验实训计划报送教务处或安全培训学院(中南基地办),以便进行跨学院实验课程安排的统筹与协调。

   (二)需使用其他二级学院实验实训室的单位须填写《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跨院共享型实验实训室使用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分管院长签字后报送教务处或安全培训学院(中南基地办)。

   (三)经教务处或安全培训学院(中南基地办)审核后,将实验实训开设计划下达给实验实训资源所在学院,由相关实验实训室统一编制实验实训课表并送达使用单位,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安全培训学院(中南基地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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