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安职院教〔2017〕99号,2017年11月27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巩固并加快推广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成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品牌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指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经实践检验的、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直接产生显著效益,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的成果。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解决方案、成熟模式、研究报告等,教材、课件、论文、著作本身不属于教学成果评选的范围。
第三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有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实际物化成果。
(一)教书育人成果包括: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人才培养目标多样性要求,在教学过程中,坚持教书育人,理论联系实际,引导学生明确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三观”,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方面的成果。
(二)教学改革成果包括:根据教育目的、对象和环境,转换教育思想、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创新培养模式,提高教学艺术和质量方面的成果。
(三)教学建设成果包括:在加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产教融合、优质资源共享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四)教学管理成果包括:在调整改造专业、编制教学文件、组织教学工作、进行教学研究、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树立良好学风、实行现代化管理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其持有集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学院教学成果奖:
(一)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具有先进职业教育理念,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具有领先水平的成果。
(二)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
(三)具有较大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产生积极影响的成果。
第五条 申报教育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在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等岗位有连续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是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基层单位。
(四)集体完成的成果,通过第一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两个(含)以上部门合作完成的成果,由成果第一负责人所在部门进行预评和向学院推荐。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部门不得超过2个,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六条 由校内外专家组成教学成果评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七条 学院教学成果奖的评选过程。
(一)申报教学成果奖的集体和个人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其所在部门;
(二)申报教学成果奖的集体和个人的所在部门审查相关申报材料后,给出推荐结论(推荐与否、推荐等级等),并将本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材料汇总后,交办公室;
(三)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四)办公室将评审结论报院长(主任)办公会审定;
(五)办公室经授权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任何部门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提出,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部门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部门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办公室自受理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及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部门或者个人。
(六)公布学院(中心)教学成果奖获奖名单。
第八条 申报学院(中心)教学成果奖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学院(中心)教学成果奖推荐书;
(二)反映该成果水平的成果总结;
(三)成果载体。包括问题解决方案、成熟模式、研究报告、管理制度体系等实际物化成果;
(四)其他申报材料。包括教学研究论文、获奖证书影印件等佐证材料,有关方面的评价、反馈意见等。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设立特等奖不超过2个、一等奖不超过4个、二等奖不超过6个,共三个等级,由学院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特等奖每项奖励6000元,一等奖每项奖励4000元,二等奖每项奖励3000元。奖金由学院专项资金支付。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学院教学成果奖获奖情况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原则上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教学成果奖项目,应是学院(中心)的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
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学院将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