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与管理细则(试行)

时间:2022/04/02 10:29:44浏览:

(湘安职院教〔201759号,201781日印发)


   第一章 考核目的与范围

   第一条 考核目的在于帮助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掌握的程度及其实际运用的能力,检查学生的实践技能,检查教师的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 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均应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均载入成绩册,并载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章 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三条 考核方式分考试、考查两种,每学期各专业考试课程一般不超过4门。

   第四条 积极开展形成性过程考试改革,考核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年级及班级大小确定考核方式,采用机试、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包括答辩)、成果演示、大型作业(课程设计)或实践操作等考试方法;亦可综合采用以上几种方法或试行其它以考核能力为主的方式进行考核。平时成绩考核可通过学习态度、课堂提问、书面作业、阶段测验、技能操作、实验报告等进行。

   第五条 立项开展形成性过程考核的课程,按照课程考核标准建立考核题库;没有开展考核改革的课程,命题实行A、B卷制,命题的同时要做出标准答案,制定出评分标准。A、B二套试题重复率不超过15%,且难易度要相当。

   第六条 同一要求、同一进度、同样课标和教材的课程,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评分。

   第三章 成绩评定

   第七条 课程考核一般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登记。

   第八条 考试课程评分以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为主,辅以期中成绩、上机/实验成绩或其他成绩。各项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系统自动生成总评成绩和总评等级。

   第九条 考查课程评分,阶段考试成绩占50~60%,其它成绩占40~50%。若有课内实验(实训)环节,则以实验实训成绩、作业与小测成绩各占二分之一综合评定其它成绩。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上述比例评定成绩的,其成绩评定办法须报系(部)审批。

   第十一条 考试课程平时一般安排1-2次阶段考,考查课程一般安排2-3次阶段考。

   第十二条 实验、实习(实训)、论文(设计)等实践课程均由各系组织实施,其成绩评定由实践指导教师按实践教学考核标准评定成绩;毕业设计的成绩,由指导教师和毕业设计答辩小组评定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可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成绩根据学生的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一般不得免修,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上体育课,可凭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由系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免修,该生的体育课成绩应注明因何原因免修,申请一次最多免修一个学期。

   第四章 考试组织和实施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

   (一)学生一学期缺课(含请假)时间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考试(查)前未完成作业量达三分之一者,或实验课缺做实验达到三分之一者;

   (三)未经批准,自行听课者;

   (四)未办理注册手续者。

   第十五条 考生必须出示准考证、学生证和身份证,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第五章 补考、缓考与重修

   第十六条 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可以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出现考试舞弊、被取消考试资格、无故缺席考试的课程,该门课程成绩分别记为作弊、取消考试资格、缺考,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直接进入该课程的重修环节。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事先向系(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医院开出的证明),经系(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核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初的课程补考期间进行,但缓考课程成绩按考核实际成绩记载。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成绩采取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双重保存方式。分别由教务处和系(院)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推荐就业等需要的课程成绩证明由教务处负责提供,其它部门提供无效。

   第二十一条 重修成绩以实际考分登记,补考成绩超过60分的一律按60分登记。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生修读学分异常情况通报制度。每学期将学期实际修习学分低于20学分(不含任选课学分)的学生名单进行通报,学生应据此调整自己的学习计划。

   第七章 考试教育和违纪处罚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和各系(部)等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媒体进行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在新生入学教育时,组织学习《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和《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与管理细则》,并将“考风考纪”作为一个专题进行教育。

   第二十四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处罚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对有上述违纪行为的学生,除所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等级处分。

   第二十五条 考试舞弊行为的界定和处罚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对考试舞弊者,除本门课程以零分计外,不得参加正常的补考,学院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舞弊处理程序

   (一)监考教师取证,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如实记录并签名;

   (二)巡视人员核实签名;

   (三)教务处张贴通报;

   (四)学生工作处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五)受理学生申诉。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