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学生学分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2/04/02 10:20:04浏览:

(湘安职院教〔201759号,201781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二条 奖励学分是指学生在读期间取得且具有一定奖励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教务处和科研处评审认定后被授予的学分。

   第三条 奖励学分可暂代任选课(素质拓展课程)学分计入总学分中,奖励学分累计不超过8分。

   第四条 奖励对象。凡我校学生在学期间,在专业技能竞赛、科研与发明、创新设计(制作、创作)、学科竞赛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经审核认定符合登记学分条件的,均可申报奖励学分。

   第二章 成果认定范围

第五条 奖励学分的成果认定范围包括:公开发表的作品、科研与创新设计成果、各类竞赛奖励、职业技能证书和等级证书等,具体如下:

   (一)在学院认定的有正式公开刊号的学术期刊、报刊上发表或出版学术论文、作品等;

   (二)参与承担科研课题,通过鉴定或获得奖励的成果;

   (三)创新设计取得专利或获得奖励的成果;

   (四)参加学院或代表学院参加厅局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各类学科竞赛等活动获奖;

   (五)取得非毕业基本条件需要的其他职业技能证书;

   (六)获得英语类等级证书(英语相关专业学生除外)、计算机类证书(计算机相关专业学生除外)和普通话等级证书。

   第三章 奖励学分的评分标准

   第六条 每项成果一般奖励0.5-6个学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学生在学术期刊、报刊发表论文、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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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学生参加科研课题(前5名)并通过鉴定(以鉴定证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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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新型实用专利、创新设计成果获奖,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学分。


   (三)学生参加各种专业竞赛或学科竞赛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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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取得各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学院规定本专业必须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除外)。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给予3个奖励学分,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给予2个奖励学分,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给予1个奖励学分。未注明级别的按1个学分奖励。注:获集体奖以同等级别个人奖励学分值的2倍由组织活动部门分配给有关同学(国家级奖项人均不低于1分,其它奖项人均不低于0.5分)。

   (五)学生获得英语、计算机、普通话等级证书。学生获取英语六级证书给予3个奖励学分,英语四级证书给予2个奖励学分,英语三级(国A)给予1个奖励学分;计算机一级证书给予1个奖励学分,计算机二级证书给予2个奖励学分,计算机三级证书给予3个奖励学分;普通话二级乙等给予1个奖励学分,二级甲等给予2个奖励学分,一级给予3个奖励学分。

   第七条 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励,只以最高奖项计算一次,不累计。不同成果的奖励学分可以累计。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报及认定奖励学分每年5月份办理一次,由教务处事先发通知。申报及认定的成果须是上一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之间所获得的。

第九条 学生个人取得的成果由本人申报。集体取得的成果由牵头单位(部门)组织申报,参加成员以当时的报名表为准。申报时需详细填写《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奖励学分申报表》,并提供成果原件、复印件。

   第十条 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学生个人申报时,向所在系部提交《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奖励学分申报表(个人项目)》、成果原件和复印件;经系主任对成果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后,原件返还给申报者本人,在复印件背面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在《申报表》上提出奖励学分意见;由系部汇总造册,与《申报表》、成果复印件一起报教务处或科研处。其中,超出毕业基本要求的职业技能证书、计算机、英语和普通话证书、学科竞赛、创新设计等奖励学分由教务处审核,论文、作品、科技发明专利、科研课题等奖励学分由科研处审核。

   (二)集体申报时,由牵头单位(部门)统一填写《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奖励学分申报表(集体项目)》,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与成果和报名表复印件一起报教务处或科研处审核。

   (三)教务处对各类奖励学分核准后,在校园网上公示1周;没有争议的,用文件形式将奖励学分结果通知各系部,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五章 争议与成绩处理

   第十二条 对申报的成果真伪、排名、认定结果等出现争议时,由教务处或科研处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审定,此审定结果为最终认定。

   第十三条 申报奖励学分时,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者,视为考试作弊,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奖励学分与课程成绩计算办法

奖励学分为1分的项目,替代课程成绩为80分,奖励学分为2分的项目,替代课程成绩为85分,奖励学分为3分的项目,替代课程成绩为90分;奖励学分为4分的项目,替代课程成绩为95分;奖励学分为5分的项目,替代课程成绩为100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