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安职院教〔2016〕119号,2016年11月26日印发)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任务导向的分配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涵盖以下5个方面:专业建设与改革、课程建设与改革、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及教学管理成果、委托开发项目。
二、奖励额度
(一)专业建设与改革项目
1.专业群(示范性特色专业群、品牌专业群、骨干专业群)经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专业群每项奖励10万元,省级专业群每项奖励6万元,学院认定的院级专业群每项奖励1万元。
2.示范性特色专业 经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示范性特色专业每项奖励8万元,省级示范性特色专业每项奖励5万元,院级示范性特色专业每项奖励1.5万元。
3.精品(特色)专业 经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精品(特色)专业每项奖励6万元,省级精品(特色)专业每项奖励4万元,学院认定的院级精品(特色)专业每项奖励1万元。
4.骨干专业 经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骨干专业每项奖励3万元,省级骨干专业每项奖励1.5万元。
5.实训基地(人才培养基地、培训基地) 经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实训基地(人才培养基地、培训基地)每项奖励4万元,省级实训基地(人才培养基地、培训基地)每项奖励2万元,学院认定的院级重点实训基地每项奖励1万元。
(二)课程建设与改革项目
1.精品课程 经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精品课程每项奖励5万元,省级精品课程每项奖励3万元,教育部高职高专教指委级精品课程每项奖励3万元,学院认定的院级精品课程每项奖励1万元。
2.教学资源库 经政府部门立项建设的国家级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每项奖励4万元,省级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每项奖励3万元,学院立项的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
(三)师资队伍建设项目
1.教学团队 国家级教学团队每项奖励6万元,省级教学团队每项奖励3万元,学院认定的院级教学团队每项奖励1万元。
2.专业带头人 国家级专业带头人每项奖励2.5万元,省级专业带头人每项奖励1万元。
3.青年骨干教师 国家级青年骨干教师每项奖励0.8万元,省级青年骨干教师每项奖励0.5万元。
4.教学名师 国家级教学名师每项奖励4万元,省级教学名师每项奖励2万元。
(四)教学及教学管理成果
1.学院人才培养重大成果 学院人才培养工作整体获得上级部门认定的全国性重点项目或成果,每项奖励5万元;学院整体获得上级部门认定的省级重点项目或成果,每项奖励2万元。
2.教学管理 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获得上级部门认定的全国性重点项目或成果,每项奖励3万元;获得上级部门认定的省级重点项目或成果,每项奖励1万元。
(五)委托开发项目
学院承接上级部门委托开发的国家级重点教学项目每项奖励2万元,省级重点教学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
三、奖励对象及实施程序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以“项目组”为奖励对象。学院根据各工作项目的完成情况,对高质量完成项目任务、实现预定目标并取得显著成绩的项目组予以表彰并发放奖金,由项目组负责人根据各成员的贡献度大小进行合 理分配。
(二)申报要求与实施程序
1.各奖励项目的计算时间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文件或获奖证书为依据。
2.各奖励项目必须是我院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且我院为第一完成或获奖单位,个人奖项必须是以我院名义报送并取得的成就或荣誉。
3.各奖励项目每年认定一次,由各部门集体向教务处申报,院级各类奖励项目按照相关文件执行评选程序。
四、补充说明
(一)各奖励项目奖金一般分申报奖和建设奖,各占50%,分期发放;院级项目奖金申报奖占35%,建设奖占65%。
(二)跨年度的同一项目不予重复奖励,同一成果多次获奖,以同期所获最高奖励等级核定学院奖励标准,不重复发放。
(三)院级项目奖金从学院拨付的建设经费中开支,院级以上项目奖金从上级下达的(或学院配套的)建设经费中开支。
(四)对纯商业性项目获得的奖项原则上不予奖励;对商业冠名、政府挂名的项目,奖金按政府部门组织的同级同类项目奖金的1/3予以确认。
(五)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指国家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教育厅或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等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人事部门立项的项目,其他政府部门立项的和经国家级行业组织、学术组织和其它全国性正规社会团体一级机构直接评选出的项目可以参照省级项目进行奖励,省级行业组织、学术组织和其它省级社会团体直接评选出的项目参照院级项目进行奖励。
(六)体育竞赛、文艺活动类项目,科研类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七)本办法未尽各类教学项目,参照本办法经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八)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争议,提交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解决。
(九)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