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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府采购要点

时间:2013-10-0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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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定义: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2、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协议供货

(7)网上竞价

(8)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3、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1)货物:单项5万元以上或者批量10万元以上;

(2)工程类: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3)服务类:单项5万元以上或批量10万元以上的服务。

4、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货物和服务50万元以上;

(2)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5、集中采购目录下的项目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承办。

联系电话:0731-84396585(兼传真)

招生热线:0731-84396555

邮编: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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